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6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六五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乙○○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丙○○、乙○○之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玖拾壹年玖月貳拾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丙○○、乙○○因強盜案件,經本院以被告二人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依法訊問被告二人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林欣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淑雅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