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7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7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7345號債權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法定代理人 林三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石蘭崔蘇清梁通間 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債務人崔蘇清之法定代理人及提出其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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