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8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883號原告 程黛逸 訴訟代理人 吳信賢 律師被告 程代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8,701元;訴之聲明第二項,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稅捐稽徵單據及「程黛逸」字樣之印章2枚等,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而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58,701元【計算式:1,408,70
1+1,650,000=3,058,70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2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