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再易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再易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再易字第12號再審原告 倪廣海 再審被告 吳良宜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乃對本院105年度再易字第
3號侵權行為事件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揆諸前揭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再審原告於提起再審之訴時繳納,而有起訴程式不合法之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玉羣
法官呂綺珍法官陳寶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
書記官何伊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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