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字第157號聲請人 林政翰
陳易成 上列聲請人請求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述事項,倘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千元。
二、陳報並釋明適宜擔任相對人千易數位創意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之人選及理由。中華民國106年9月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7日
書記官蔡明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