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附民緝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緝字第16號原告 高忠道 被告 張志榮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易緝字第90號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原告另向同案被告 吳祥鴻 請求損害賠償之部分,由本院以101年度附民字第223號裁定移送民事庭後,由本院民事庭以102年度桃小字第615號審理,後因符合民事訴訟法視為撤回之規定,故此部分已視為原告撤回起訴確定),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呂如琦
法官吳軍良法官洪瑋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伶純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