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22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7年度聲沒字第2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三國志11」遊戲光碟壹片沒收之。
理由
一、本案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所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7年5月29日,以97年度偵字第2247號案為緩起訴處分,並於同日確定在案。而扣案之「三國志11」遊戲光碟1片為供犯罪所用及所得,且為被告所有,業據被告供明在卷,爰依首開規定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所犯違反著作權法一案,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2247號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如
主文所示之物品,為被告所有並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著作權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蔡直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政煌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