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家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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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家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真偽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訴字第39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宜蘭縣羅東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真偽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周健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
書記官姚國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