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109號原告美商.蘋果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0000000訴訟代理人 陳和貴 律師
吳婷婷 律師被告茂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樓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張澤平 律師
陳鎮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有調查外國法律事實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二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
書記官林令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