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9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90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5年度聲沒字第1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壹點零參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1184號被告甲○○涉嫌施用毒品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獲扣案之疑似毒品l包(驗餘淨重1.03公克),經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鑑驗結果,檢出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民國95年2月27日北市鑑毒字第1107號鑑驗通知書l份附卷可稽,因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人誤載為第40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為違禁物,此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即明。另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於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施用毒品案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1184號),扣案之疑似安非他命透明晶體1包(驗餘淨重1.03公克),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鑑驗結果,檢出顆粒中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N,N-二甲基安非他命(N,N-Dimethylamphetamine)成分,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95年2月27日北市鑑毒字第1107號鑑驗通知書1份在卷可稽,足證扣案之物確為第二級毒品無訛。依照前開說明,扣案之物屬違禁物,且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依法得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迺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彩彤中華民國95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