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1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1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1291號聲請人 劉瑞廷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請補正系爭支票(票據號碼:AB0000000、AB0000000)銀行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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