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3年訴更二字第1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稅捐稽徵法罰鍰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更二字第17號原告祭祀公業法人台中市 邱四德 代表人 邱瑞華 訴訟代理人 邱俊哲 律師被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代表人 阮清華 訴訟代理人 李玉蘭
吳奇政 上列當事人間稅捐稽徵法罰鍰事件,業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下同)104年1月29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定104年2月25日上午9時50分於本院第4法庭進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秋華
法官張升星法官劉錫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
書記官杜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