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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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交重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致重傷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8號原告 林美良 訴訟代理人 林美淵 被告 江筑涵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交易字第126號過失致重傷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煜
法官林雷安法官林信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家杰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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