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11號原告 林寶琦 訴訟代理人 王志平 律師
洪明儒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張淑麗 被告 林正 訪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順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
書記官黃俊岳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11號原告 林寶琦 訴訟代理人 王志平 律師
洪明儒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張淑麗 被告 林正 訪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順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
書記官黃俊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