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竹簡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停止辦理市地重劃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竹簡字第46號原告乙○○被告新竹市東區 關長 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 陳萬發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停止辦理市地重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八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應提出原告收受被告於96年8月30日關長重劃字第96127號函之回證及重劃會章程到院。
中華民國97年2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2月5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