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474號聲請人甲○○代收人乙○○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玉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書記官陳靜怡附表:(下列之證明文件請附影本)
(一)聲請人97年迄今之「每月」實際薪資收入數額、來源暨其證明(本項應完整提出97年1月份至今各項實際收入證明,如薪資明細表、薪水袋、薪水帳戶匯款轉帳資料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水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雇主連絡電話,勿遺漏、省略)。
(二)聲請人於協商成立前、後之收入及必要支出異動情形暨其證明。
(三)受扶養人 余芮琳余奕承 96、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並附具理由詳述其有何不能維持生活之情事。
(四)聲請人及配偶之最新勞保及健保投保資料(明細)。
(五)聲請人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位勿省略)。
(六)聲請人配偶96、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其有何不能共同負擔家庭生活費用及扶養義務之正當理由?
(七)協商成立後,有何其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生病、薪資驟減、非自願性失業等)。
(八)聲請人遭逢非自願性失業之證明,因非自願性失業致協商毀諾之釋明。
(九)更生方案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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