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9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9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925號原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柒萬壹仟貳佰陸拾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仟貳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柒佰捌拾元。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與其法律關係,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秀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書記官李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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