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66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立嘉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立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立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3月,在法務部○○○○○○○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1年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842430號函辦理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即明。經查,受刑人經法務部於111年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842430號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11年6月17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842431號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蔡霈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