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二三五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年度執聲字第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六月(因判決部分先行確定,其中有期徒刑七月已於八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執行完畢)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年七月六日以法九十矯字第一九六三九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四十六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三年二月五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八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爭奇
法官曾雨明法官范明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惠如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