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投小字第463號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林標
被告 趙祐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3,44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被告於民國109年5月20日向原告辦理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貸款,由原告借貸新臺幣(下同)10萬元予被告,約定借款期間為109年5月20日起至112年5月20日止,且借款期間第一年前6個月為還本寬限期,於每月20日按月計付利息,自第7個月起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20日平均攤還本息,詎被告自109年7月20日起即未依約還本付息,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此有第一銀行借據(無擔保貸款專用)、增補條款約定書(勞工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專用)、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及放款(單筆授信)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附卷,原告依借款契約請求被告清償借款、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林彥宇
附表:(金額:新臺幣)
本金
性質
起日
訖日
週年利率
7萬3,447元
利息
110年7月20日
清償日
1.845%
違約金
110年8月21日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
0.1845%
逾期在第7個月以上至第9個月部分
0.369%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