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8年度雄小字第217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柯易賢
被 告 羅宛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5,165元,及其中43,402元
自民國108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
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沈宗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書記官吳和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