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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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250號原告 黃崑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訴外人 廖德清 之繼承人即被告 廖雪鵝 、 廖涵廷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2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793,74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7,0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6,5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並附繕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書記官程伊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