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上訴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上訴字第142號上訴人即被告增明環保工程事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柯春良 上訴人即被告 柯博恩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鄭智文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73號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3年7月3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林臻嫺法官曾子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双財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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