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重附民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重附民字第62號原告汪 張彩華 被告 陳政豪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75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筱寧
法官張谷瑛法官吳家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慧娟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