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9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956號聲請人 陳信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32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謝宜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書記官張韶恬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華鎂光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110002華鎂光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110003華鎂光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1404華鎂光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0110005華鎂光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01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