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聲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聲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法官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3號抗告人 張閔景 代理人 施淑美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立嘉義大學賴治 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15號),聲請法官迴避,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5月28日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季芬
法官洪挺梧
法官王雅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書記官翁心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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