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68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46834號債權人行政院衛生署台中醫院法定代理人 邵國寧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王哲文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債務人王哲文之全體法定代理人,若法定代理人僅有
一人,應敘明其理由;併請提出債務人及其全體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9年12月3日
書記官李憲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