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203號上訴人即被告 汪添進 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銘宗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
8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查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1、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廢棄。2、上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而原判決
主文第1項為:「本院一○一年度司執字第一二一三五一號履行契約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一○二年九月十日所製作之分配表,其中次序二、五所列被告(即上訴人)之執行費及債權額應變更如附表所示。」,是依原判決剔除之結果,被上訴人可增加分配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43,338元,故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10,443,3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5,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佑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書記官林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