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604號原告 郭裕文 訴訟代理人 吳永發 律師
林新傑 律師被告 郭裕伯 訴訟代理人 許智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於起訴時業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萬8,325元。惟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臺北市○○區○○段0○段0000000000號建物(權利範圍4分之1,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號7樓之1)暨所坐落之臺北市○○區○○段0○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92/27960)、同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92/27960)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前開土地部份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1萬4,247元(計算式:土地面積公告現值權利範圍,即【164平方公尺1,016,153元192/27960】+【96平方公尺1,016,153元192/27960】=1,814,24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建物部份之交易價額依原告所提之不動產評估參考表(見本院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司北調字第940號卷第15頁反面、第34頁)為51萬6,691元(計算式:2,066,764元1/4=516,691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總計核定為233萬0,938元【計算式:1,814,247元+516,691元=2,330,93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4,166元,扣除原告於起訴繳納之1萬8,325元,尚應補繳9,631元(計算式:24,166元-18,325元=9,6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志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書記官洪王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