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亡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亡字第5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黃莉琄代理人謝曉雯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施洪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施洪(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臺南市仁德區仁愛451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施洪在臺無親屬,由其朋友宋預桃於民國84年9月10日向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文賢派出所報案為失蹤人口,失蹤人施洪迄今下落不明,已逾七年,聲請人爰依法聲請對失蹤人施洪為死亡宣告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南市仁德區戶政事務所105年7月14日南市仁德戶字第1050078338號函暨戶籍謄本、入出境紀錄、三親等資料查詢結果單、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三親等資料查詢結果單、勞保資料查詢單、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105年8月8日南市警歸偵字第1050402295號函、訪查紀錄表、受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詢問筆錄影本等資料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堪予認定。準此,爰依職權逕行宣告失蹤人施洪死亡之公示催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
書記官陳微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