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0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04號聲請人 林麗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台灣奧黛莉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台灣奧黛莉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5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書記官潘盈筠附表:股票號碼張數股數94-NX-0000625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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