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45號聲請人 蔡明德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6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3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書記官劉淑慧支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14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蔡明德10,000元CD0432365111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