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18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18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1863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甲○○因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當事人向法院有所陳述時,應依照司法狀紙規則或同規格及格式製作。又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1.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2.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3.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4.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5.法院」,此於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5款均有明定,本件聲請狀均未依規定製作,請具狀補正之。
三、請提出債務人乙○○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四、請提出更正後之聲請狀繕本3件。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書記官洪浩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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