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219號債權人永振膠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廣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裁定之利息起算日。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毓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