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16號原告 劉翊宸
陳湘屏 被告 游文志 上列被告因涉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108年度交易字第25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王綽光
法官洪珮婷法官王榆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秀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