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8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852號原告 林明憲 訴訟代理人 鄭任斌 律師被告四海遊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CALVINSEANPANG被告 吳清政
陳建宏 吳清忠 吳文娜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戴英妃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書記官郭德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