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除字第216號聲請人 龔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中關於發行公司「優良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及股票號碼「102EN-0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優良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躍欣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及「102NE-0000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碧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2月20日
書記官嚴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