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事聲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事聲字第244號抗告人 陳明鋒 代理人 鄭清妃 律師相對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 以上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1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費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書記官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