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附民字第48號原告丙○○
樓原告兼法定代理人乙○○
樓被告丁○○
(現因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甲○○
(現因另案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等因準強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賴恭利
法官劉麗瑛法官巫淑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麗麗中華民國9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