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01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上訴字第20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上訴字第2015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威嘉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25號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毒偵字第18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而所謂「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例如:依憑證據法則具體指出所採證據何以不具證據能力,或依憑卷證資料,明確指出所為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如何違背經驗、論理法則);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例如:對不具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法院未依聲請調查亦未說明理由,或援用證據不當,但除去該證據仍應為同一事實之認定),皆難謂係具體理由,俾與第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相契合,並節制濫行上訴(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892號刑事判決參照)。次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又分別為刑事訴訟法第362條、第367條所明定。再第367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7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案上訴人即被告(以下稱被告)陳威嘉上訴意旨略以:㈠、被告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深感悔悟,有心改過。㈡、被告需扶養癌症重病之祖母及二名幼女,且家父經商失敗而破產,已不知去向,故家庭經濟不佳,亟需仰賴被告承擔。爰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決,從輕量刑云云。
㈠、按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得遽指為違法;次按刑罰之量定,屬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應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由及一切情狀,為酌量輕重之標準,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法院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且本件被告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法定刑分別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原審審酌被告前曾因施用毒品經檢察官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嗣該緩起訴經撤銷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猶不思戒絕毒癮、革除惡習,顯未能深切悔改並記取教訓,惟衡酌施用毒品係屬自戕行為,被告犯罪手段尚屬平和,又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及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及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不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等一切情狀,分別就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量處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8月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均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律規定範圍內為上開量刑,應屬妥適,且已屬從輕量刑,並無量刑過重或違反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等情形。
㈡、至被告上訴意旨主張:被告需扶養癌症重病之祖母及二名幼女,且家父經商失敗而破產,已不知去向,故家庭經濟不佳,亟需仰賴被告承擔云云,縱然屬實而值得同情,惟此等事由尚非法院量刑時應具體斟酌之事由,附此敘明。
三、綜上所述,本院依形式上觀察認原審判決認事用法並無違法或不當之處,量刑亦屬妥適,被告上訴理由並未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自非屬刑事訴訟法第361條規定之具體理由。揆諸上揭法律規定及判決意旨,被告提起之第二審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判決駁回上訴。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王邁揚法官林靜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得上訴。
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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