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聲字第8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87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曜次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3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曜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曜次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106年11月3日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翁世容法官吳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嘉琍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