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492號聲請人南投縣草屯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文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蔡武舜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4款、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蔡武舜於民國90年7月28日死亡,其生前最後住所地為彰化縣○○鄉○○路○段○○○號,此有除戶謄本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應屬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於法尚有未合,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1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