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722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4,62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3年12月31日起至182年12月31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乙○○於①83年10月3日②95年8月21日向聲請人借用①3,850,000元②55,824元,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①10點4②8計算,借款期限①20年②2年,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①96年1月29日②96年4月7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①2,322,712元②40,449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據及信用貸款契約書影本等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映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
書記官楊育民┌───────────────────────────────────────────┐│附表:96年度拍字第722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縣│永康市○○○段│7597│建│1621.00│10000分之93│└──┴───┴────┴────┴───────┴─┴──────┴─────────┘┌────────────────────────────────────────┐│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722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十│合│面│主要│陽│花│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二│││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台│位││├──┼─┼──────┼────┼────┼─┼─┼─┼──┼─┼─┼─┼───┤│001│78│臺南縣永康市│臺南縣永│16層樓房│95│95│平│鋼筋│3.│0.│平│全部│││62│崑山里國光五│康市大灣│鋼筋混凝│.9│.9│方│混凝│35│53│方│││││街2號12樓之2│段7597地│土造│7│7│公│土造│││公││││││號││││尺││││尺││├──┴─┴──────┴────┴────┴─┴─┴─┴──┴─┴─┴─┴───┤│共同使用部分:大灣段7782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