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27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22705號債權人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嵩峨 債務人 楊憶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柒仟貳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肆仟柒佰捌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民事庭法官洪有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何祖屏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