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五一一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億和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日起展期至九十三年三月二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億和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億和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清算公司名下尚有門牌號碼臺中市○○路○段一二一、二五二號等建物之公共設施所有權尚未處理完畢,致無法於前次展期之六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再次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本件呈報清算人(本院八十八年度司字第七六號)、歷次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八十八年度聲字第九七八號、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七○號、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七八號、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二二二號、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三號、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一九三號、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七號)及聲請清算完結(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二四二號)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戴博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蔡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