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9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982號原告乙○○
號被告台中縣和平鄉農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瑞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4年9月7日
書記官陳惠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