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撤緩字第10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甲○○偽造有價證券案件(93年度訴字第1960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3年11月5日判決(93年訴字第1960號),處有期徒刑一年八月,緩刑四年確定。於緩刑期內即民國94年
1月31日更犯偽造文書罪,經本院於94年4月25日判處有期徒刑四月(94年訴字第957號),並已於民國94年5月30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慧貞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皇清中華民國94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