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中簡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中簡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
現於臺北監獄執行中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陳姵君法官林金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玉真中華民國94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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