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6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61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姿菱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3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共貳佰玖拾柒件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調偵字第91
6號被告陳姿菱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該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共297件(聲請意旨誤載為「295」,應予更正),為侵害商標權之物,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2份、鑑定報告書、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各1份、委任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布林資料查詢-結果詳表各2份、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各1份在卷足佐,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商標法第98條係專科沒收之規定,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陳姿菱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調偵字第91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且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無誤。又本案扣得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共297件(如本件110年度聲沒字第394號聲請書附表所載),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此有聲請意旨詳述之如上卷證、以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一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收據各1份等足據(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420號卷第18至21、37至47、49至52頁),堪認上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前揭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檢察官就此所為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許博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附表〈如110年度聲沒字第394號聲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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