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交易字第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交易字第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交易字第289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馮博淵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
一、本案被告馮博淵因過失傷害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4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本案有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本院認應撤銷原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以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書記官林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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